福建尤溪,发生一起奇葩的强奸案。27岁男子林某驾车来到其之前来过的地方,欲找认识的女子嫖娼时,遇见女子韦某。随后,林某要求韦某帮忙打电话联系其认识的女子。韦某同意并拨打了对方的电话。 电话无法接通后,林某便提出想与韦某发生关系。韦某以不认识林某为由,拒绝其要求。可林某根据听不进去,其强行将韦某拽上车后,就直接驾车离开。 当车辆行驶至一偏僻路段时,林某停好车并爬到车后排,使用言语威胁韦某与其发生关系,韦某仍然拒绝。随后,林某不顾韦某的反抗,使用暴力手段,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。 事后,林某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,转账1000元给韦某。 以为给了钱就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的林某,驾车载韦某返程路上,途经一山路时,林某又将车停到路边,欲与韦某发生关系,再次被韦某拒绝后,林某使用言语威胁,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。 事后,林某驾车载着韦某,准备前往酒店开房洗漱的路上,韦某通过微信发送定位、信息向同事求救。 2人到达酒店门口后,林某被韦某提到赶到的同事当场控制并报警。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认罪认罚。目前,林某已被检方起诉。(来源:中国检察网) 本案林某与韦某的第一次性行为,该如何定性?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,我们要明确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。 本案中,林某与韦某第一次发生关系前,韦某已经明确拒绝林某,并不断反抗的,而林某是使用暴力手段,违背韦某意志,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。 虽然林某事后支付了韦某1000元。但这并不影响认定其系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,与妇女发生关系的,因此,林某构成强奸罪。 当然,如果二人系事先约定好以1000元为媒介,而自愿发生关系的则不构成犯罪。但系违法行为,将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卖淫嫖娼的,行政处罚。 林某与韦某的第二次性行为,又该如何定性? 虽然林某第二次与韦某发生发生关系前,已支付了1000元。但林某在与韦某发生关系前,韦某是拒绝的,林某是使用言语威胁韦某,致使其处于恐惧不敢反抗状态下,被违背意志与林某发生关系的,因此林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,即构成强奸罪。 本案中,林某虽然有两次强奸同一妇女的犯罪行为,但依法仍以强奸罪一条罪名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,不过其两次强奸妇女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。 基于林某到案后,具有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等可从轻、减轻处罚的情节,因此检方建议对林某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。 本案再次告诫我们,妇女的性自由权是绝对不可以侵犯的。即只要系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,就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处罚。任何人都不可以例外,也不能例外! 朋友们,对于林某的行为,你怎么看? 关注@以身说法!一起从实践案例中,看人生百态、学法律知识! http://www.wqlsw.cn/ ![]() |
1
![]() 鲜花 |
1
![]() 握手 |
![]() 雷人 |
![]() 路过 |
![]() 鸡蛋 |
业界动态|环球快讯
2025-05-03
2025-05-02
2025-05-02
2025-04-30
2025-04-30
请发表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