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公司注册 https://www.12075.net 【案例】朱某(男)和牛某(女)是一对中年夫妻,结婚已经17年,两人都有正式稳定且体面的工作,生活条件是非常的优越,他们唯一的儿子已经考上大学。 之前夫妻二人的生活重心都是儿子,自从儿子到外地上大学之后,没有共同爱好的两人,就陷入了无话可说的地步,夫妻关系十分冷淡,夫妻生活更是提不起兴趣。 朱某在上网的时候,一个偶然的机会,加入了某夫妻结伴旅游群,群里都是中年男女,他们时常讨论结伴旅行,顺便会玩玩互换的成人游戏。 朱某和牛某商量了一下,决定尝试一下,看看是否能改善一潭死水的生活。于是,夫妻二人就一起加入群里,群里还有40多岁的苟某(男)和杨某(女)、马某(男)和吕某(女)。 经过一番筹划,三对夫妻在三天的三亚旅行中,夜里相互发生关系,玩得不亦乐乎。 然而,宾馆服务员发现6人不正常,在门口听了一会儿,更加确定自己的判断,于是当即掏出手机向派出所举报,民警将正在开心游戏的6人,当场抓获,并全部带到了派出所。随后6人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提起公诉,后被法院认定3对夫妻构成犯罪,分别判处1年有期徒刑。 但是6人均不认罪,他们认为在宾馆做这些事,并没有侵害任何人的权益,也没有违反:公众对于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秩序。因为,他们的活动是秘密进行的,所以并不构成犯罪。 该案中,三对夫妻是以提供与自己配偶发生关系的机会来进行,并不是给付金钱或者财物,不认定为是卖淫、嫖娼。 是否是聚众淫乱?聚众,3人以上的淫乱,身体上的淫乱活动,看似好像没有问题。但这却是这个案子最有争议的一个地方。因为6个人是分在3个房间内发生关系的。 这三对夫妻认为,在宾馆做这些事没有侵害到聚众淫乱罪所保护的法益,即公共秩序,属于秘密进行,属于没有被害人的犯罪,大家都是成年人,自愿行为,应当非罪化。 关于这个观点,有学者是表示同意的,认为“只要性行为是秘密实施的,即使召集、邀约行为具有公开性,也不应当认定为聚众淫乱罪。”现实中绝大部分的案件也都是如此,自愿且秘密进行。 犯罪行为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。只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,同时又违反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才应被认为是犯罪。 聚众性行为的危害性在哪里?聚众行为,可以分为公开的,私密的两类。公开性的聚众性活动,如公园、游乐场或某些公开场所进行淫乱,是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行为,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。但对自愿、私密性质的性方式,很难说它具有社会危害性。 自愿的聚众性行为从本质而言,是公民对自己性行为方式的选择,是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。有学者认为,公民个人应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,对于自愿的、私密的聚众性活动,或许,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,也许会与时俱进,容忍这种无害性选择行为的独特性。 但是我们大部分来说,实务中肯定难以接受这样的观点。聚众淫乱,本身就代表了一种伤风败俗、蔑视社会的心态,更需要我们保护的是“社会的风尚,善良的风俗”。 本案的最终结果,还是以朱先生等人有罪告终,6人都被判刑1年。 这个案件公布后,在网上也引发了关注,有网友说:没有社会危害吗?如果大家都效仿她们,那这个社会还能好吗? 对此,你怎么看?欢迎大家留言讨论。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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