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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奸醉酒女子后,清洗下体时女子惊醒,欲再次强奸女子掉河里死亡

2022-04-19 发布于 环球快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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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强奸醉酒女子后,用水清洗女子下体时女子惊醒,欲再次强奸,女子跑出后掉入河里死亡。

这天晚上,孙涛邀约李志、被害人王丽(女,殁年19岁)、张娜(女,15岁)来自己家中喝酒,李志在一家超市买得一瓶“遂州八珍”牌泡酒和花生等食物。孙涛、李志二人商量想着将王丽、张娜灌醉后实施奸淫。四人饮完第一瓶酒后,王丽、张娜并没有喝多,孙涛又买了一瓶酒,其间孙涛言语威胁王丽、张娜不准离开。当晚9时许,孟强在外饮酒后回来后,孙涛将与李志想着奸淫二女子的意图告诉孟强,孟强即拿出100元给孙涛又购买了2瓶白酒,孟强、孙涛、李志与王丽、张娜一起继续喝酒。当饮至第四瓶酒时,张娜因酒醉体力不支,要求休息,孙涛即将张娜带到隔壁卧室。

此时的王丽也已经酒醉昏睡,孟强趁机脱去其衣裤,将王丽强奸。为了避免被发现,孟强用水清洗王丽的下体,王丽被冷水惊醒,发现自己被强奸了,随即穿上衣服哭着跑出该房屋。

孟强出去追赶王丽至屋后的河边,将王丽抱住摸其胸部欲再施奸淫,王丽反抗并称要告发孟强。慌逃中,王丽掉入2米深左右的河里,孟强等待其沉水后离开。经鉴定,王丽系溺水死亡,会阴部可见充血。(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)

检察机关以孟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、强奸罪提起公诉,孟强则认为自己没有推王丽下河,不构成故意杀人罪;自己也不会游泳,所以没有救王丽。

本案的法律问题,孟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?

释案说法

孟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,大家并无疑问,孟强趁王丽醉酒昏睡,不知反抗,强行与王丽发生关系,其行为构成强奸罪。

那么,孟强后来追赶被害人王丽,欲再次强奸时,致被害人王丽掉入河中,孟强未进行施救,亦未寻求他人帮助,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?

故意杀人罪,是指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。本案中,孟强对王丽只有强奸的犯意,且在此犯意的支配下,实施了奸淫行为,违背王丽的意志,证据确实充分。后来,孟强欲再次强奸王丽,慌乱中,王丽不慎掉入河中,此时孟强的犯意,仍是强奸意图,未有伤害杀死王丽的主观故意。因此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
王丽的死是否与孟强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呢?王丽掉入河中后,孟强无任何施救行为,亦未告诉他人帮助救人,对王丽的死亡持放任态度,应当对王丽的死亡承担法律后果,但是这里承担的不是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,而是强奸罪加重处罚情节中的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,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档次。

法院认为,孟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,但其采取灌酒方式致使被害人王丽失去反抗能力进而实施强奸,后欲再次实施强奸时致王丽溺水,其不施救助致人死亡,主观恶性深,后果极为严重,社会影响恶劣,以强奸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一审宣判后,孟强不服,提出上诉。上诉期间,孟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,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。改判孟强犯强奸罪,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(文中名字均为化名)

亲爱的读者朋友们,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、交流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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